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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發布!
文章出處 : 餐廚垃圾管理 文章編輯 : 餐廚垃圾管理 閱讀量 : 1178 發表時間 : 2022-07-07

  滁州市司法局發布《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代擬稿),現征求意見,全文如下:

  為保證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現將《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請于8月6日前將意見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反饋至滁州市司法局。

  聯系人:徐昆;

  電話:0550-3530539;

  傳真:0550-3025291;

  通信地址:滁州市龍蟠大道99號滁州市政務中心北樓408室立法科。

  2022年7月6日

  滁州市餐廚垃圾管理條例

  (草案代擬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術語含義】本條例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基本原則】餐廚垃圾的管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管理體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加強本行政區域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編制發展考核計劃,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制定餐廚垃圾管理和綜合利用政策。

  開發區(園區)、瑯琊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監督和協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餐廚垃圾監督協調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各自區域內配合開展餐廚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城市管理部門是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查處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中的違法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垃圾管理考核內容。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餐飲服務單位記錄餐廚垃圾處置信息,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全過程的環境監測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改裝、違法收集、運輸餐廚垃圾的車輛。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畜禽養殖企業、養殖小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處置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的違法行為。

  商務管理部門負責餐飲服務場所等監管行業的餐廚垃圾源頭減量、投放等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旅游景區景點、賓館(酒店)、娛樂場所等餐廚垃圾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統籌規劃餐廚垃圾處置和利用設施的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

  發展改革、交通、住建、衛生健康、數據資源、教育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餐廚垃圾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倡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環保理念。

  第七條【財政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經費保障機制,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第八條【建設規劃】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餐廚垃圾處置及配套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規劃、協調確定區縣、市、區之間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收運體系的建設,實現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跨行政區域協作。

  第九條【考核機制】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和考核機制,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服務單位管理體系及食品安全工作等考核內容。

  對在餐廚垃圾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信用制度】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單位信用記錄制度,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市社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實行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十一條【信息化管理】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全市統一的餐廚垃圾信息化管理平臺,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第十二條【聯合執法】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協調聯動和行政執法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及時、全面查處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應急機制】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建立餐廚垃圾應急處理機制。

  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餐廚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的規定,加強應急演練,落實應急處理要求和措施。

  第十四條【行業職責】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行業激勵和誠信建設范圍。

  物業服務機構配合開展管理區域餐廚垃圾定點分類投放的宣傳和管理,引導居民分類投放垃圾。

  第二章管理措施

  第十五條【倡導節約和資源利用】倡導通過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建設油污分離等設施設備。

  鼓勵和支持餐廚垃圾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十六條【循環利用】餐廚垃圾處置單位對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物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提供給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社會資本】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服務許可】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許可。

  第十九條【特許經營】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競爭方式,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從事餐廚垃圾收運和處置工作,簽訂分類收運、處置服務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中應明確收運和處置區域范圍、期限和服務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條【產生單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用改進加工工藝、倡導“光盤行動”等方式,減少餐廚垃圾的產生量;

  (二)與收運單位簽訂收運協議,在約定地點投放餐廚垃圾;

  (三)保持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密閉,及時清理周邊環境;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取得特許經營的單位收運;

  (五)不得將餐廚垃圾油脂傾倒至下水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收運單位】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約定的時間、頻次收集餐廚垃圾并交由取得特許經營的單位處置;

  (二)提供餐廚垃圾收集容器,收運后對容器清空、復位和消毒,保持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三)使用符合規定的運輸車輛,保持裝載容器完好、整潔、密閉,并噴涂統一的標識標志;

  (四)在運輸車輛上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器,定期收集數據,逐步實行餐廚垃圾收運數字化管理;發現交付的餐廚垃圾種類、數量、產生時間等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將相關數據報送城市管理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

  (五)不得在收運過程中丟棄、遺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處置單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要求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和計量系統,并保證其運行良好;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

  (三)保持餐廚垃圾處置場地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按照規定處理餐廚垃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并實時監測,防止二次污染;

  (五)定期對餐廚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與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檢測結果;

  (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臺賬管理】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單位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應當對種類、數量、去向進行確認,并建立相應記錄臺賬。臺賬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兩年。

  第二十四條【共性規定】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隨意混裝、填埋、傾倒、拋撒、堆放或焚燒餐廚垃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的餐廚垃圾。

  第二十五條【特別規定】食品加工單位不得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畜禽養殖企業、養殖小區不得收取未經處置單位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

  第三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餐廚垃圾產生、收運、處置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餐廚垃圾管理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罰則-未經許可】違反本條例第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餐廚垃圾經營性收運、處置活動的企業,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罰則-產生單位】餐廚垃圾產生者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未在指定地點將餐廚垃圾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未將餐廚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餐廚垃圾收運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罰則-收運單位】餐廚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未按照規定的頻次、時間,未使用規定的運輸工具將餐廚垃圾分類運輸至規定地點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罰則-處置單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至第項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條第項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罰則-共性規定】違反本條例第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焚燒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罰則-特別規定】違反本條例第條第款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處以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條第款規定,畜禽養殖企業、養殖戶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喂畜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罰則-翻揀混合餐廚垃圾】違反本條例第條第款規定,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罰則-兜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設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罰則-管理人員】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餐廚垃圾監督管理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參照適用】倡導居民參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對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家庭廚余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處置,自覺減少垃圾產生。

  第三十七條【附則】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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